公章效力認定的三大關鍵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權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無代理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1條 (摘要引用)

實踐中的具有爭議的情況大致可以分為三類:公章類型和文件內容不相匹配、公章是偽造的、使用的公章未經備案。下文將對這三種情況進行詳細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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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概述:
公司往往會根據不同的業務需要刻制不同的公章,如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項目部用章等。如果在項目合同上蓋了財務專用章,或在借款合同上蓋了資料專用章,就可能引發公章類型和文件內容不相匹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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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若合同所蓋之章雖與合同內容不相匹配,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則合同可能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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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證據能夠佐證被代理人有被代理的真實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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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事后進行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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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有正式合法的授權。
此外,如果能夠證明代理人構成表見代理,即專用章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并不專用,也能對被代理人產生約束。然而,這種情形在實踐中證明較為困難。
山東省高院曾認定,盡管資料專用章具有特定用途,但若該章在實踐中被普遍濫用,且行業濫用公章情形多見,則合同相對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合同可能因此被認定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特定公章類型與文件內容不相匹配時,若該公章超越了其使用范圍且未經公司追認,則不能認定合同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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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概述:
偽造公章指的是無正當性偽造,即偽造人本不具有代理與代表的權限,且被代表及被代理人對偽造行為并不知情。偽造公章的目的是讓第三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與其簽訂協議,偽造人因此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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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偽造公章無疑是違法行為,將受到《刑法》的打擊。然而,對于加蓋偽造公章的合同的效力認定,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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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偽造人具有代理權或構成表見代理,且第三人善意無過失,則合同可能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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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偽造人無權代理且未構成表見代理,則合同可能因缺乏有效代理而無效。
在姚某某訴深圳市某汽車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盡管銷售人員孔某某偽造了公章并私自變更收款賬戶與客戶簽訂合同,但由于孔某某具有銷售代理權且行為發生在公司經營場所內,法院認定孔某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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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概述:
公章是否備案并非公章生效的必要條件,但未經備案的公章可能引發法律效力認定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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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若行為人使用的公章是真實的,且該公章在其他場合也曾代表過法人的意志,或者公司對該蓋章行為是明知的(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在場或實際履行了合同等),則該公章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無法證明上述條件成立,就需要對公章代表的意思表示推定的證明力進行強化。此時,不僅需要證明公司曾經使用過未備案的公章,還需證明本案中涉及的公章就是之前未備案的公章。
在陜西某置業有限公司與咸陽市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中,法院認為雖然公章未經備案,但王某代表公司簽訂協議及提交材料中確實存在多枚公章同時使用的情形,且王某一直代表公司與對方簽訂協議及材料。因此,法院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合同合法有效。
綜上所述,公章效力認定的三大關鍵問題涉及公章類型與文件內容的匹配性、公章的真實性(是否偽造)以及公章的備案情況。在實踐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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