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虛假印章的認定、舉證責任及法律后果

在現代社會,印章作為法人、自然人的核心信用憑證,其刻制和管理必須嚴格遵循法規,單位公章的刻制必須向公安機關備案登記。然而,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以及罰金等。
遺憾的是,現實中許多公司因管理疏忽,導致印章數量眾多且管理混亂,進而使公司置身于巨大的法律風險之中。
在涉及偽造或私刻公章的民事訴訟中,如何認定“虛假印章”、舉證責任以及法律后果等問題往往成為爭議的核心。若公司明知“虛假印章”的存在和使用,卻未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對他人利益的損害,那么使用此印章簽訂的合同將對公司產生約束力。相反,若印章確實被他人私刻、偽造或冒用,且公司無相關備案、使用記錄或對此不知情,則該印章將被判定為“虛假印章”。



“虛假印章”是指未經合法授權或偽造、變造的印章,其并非由印章所屬單位或個體依法定程序刻制、使用或備案。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沒有直接以“虛假印章”為稱謂,但通常通過與備案印章或實際使用印章是否一致,是否被他人冒用、私刻、偽造等角度進行認定。

1. 主觀故意: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印章為偽造、變造或冒用,而仍然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
2. 客觀行為: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偽造、變造印章的行為,或者使用了偽造、變造、冒用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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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是指沒有制作權的人,冒用名義,非法制作印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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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對真實的印章進行改制,變更其原來真實內容的行為。
3. 侵害對象:行為人侵害的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武裝部隊的印章。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行為責任和后果責任。行為責任指的是由誰來舉證,后果責任則是指舉證不能或舉證不足的后果由誰來承擔。

1. 主張印章真實有效的一方:
應當承擔爭議印章為對方印章或由對方加蓋印章的舉證責任。這意味著,如果一方主張合同上的印章是真實的、有效的,并且是由對方加蓋的,那么這一方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這一點。
2. 司法實踐中的分配原則: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爭議印章是否為“虛假印章”的問題,舉證責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如果一方主張印章是虛假的,那么這一方需要承擔證明印章虛假的舉證責任。

在法律訴訟中,舉證責任是至關重要的。如果一方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那么可能會面臨敗訴的風險。因此,當事人在提起訴訟之前,應當仔細考慮自己的舉證能力,并盡可能地收集、整理相關證據。

證據可以來自多個方面,包括書面證據(如合同、文件、印章樣本等)、物證(如真實的印章、偽造的印章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當事人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證據類型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總結來說,“虛假印章”的舉證責任主要由主張印章真實有效的一方承擔,但具體分配還需根據案件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確定。在舉證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充分收集、整理相關證據,以確保自己的主張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認可。



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合同依法成立后就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然而,如果合同存在某些特定情形,其效力可能會受到影響。

1. 同欺詐行為:使用虛假印章簽訂合同屬于合同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使用虛假印章簽訂的合同無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 合同自始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這意味著使用虛假印章簽訂的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1. 舉證責任分配:在涉及虛假印章的合同糾紛中,主張合同有效的一方通常需要承擔證明印章真實性的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印章的真實性,可能會面臨合同無效的后果。
2. 證據種類與要求:為了證明印章的真實性,當事人可以提供多種證據,如備案印章樣本、曾經使用印章的記錄、證人證言等。這些證據需要滿足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的要求。

1. 部分無效的情況: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民事行為無效包括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部分無效的合同是指有些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并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的合同。然而,在涉及虛假印章的合同糾紛中,由于虛假印章的欺詐性質,整個合同通常會被認定為無效。
2. 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合同無效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始不存在。已經履行的部分,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如果因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過錯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總結來說,使用虛假印章簽訂的合同屬于合同欺詐行為,該合同無效且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在涉及虛假印章的合同糾紛中,主張合同有效的一方需要承擔證明印章真實性的舉證責任。合同無效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始不存在,已經履行的部分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同時,過錯方應當承擔因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
(注:以上文章內容僅作為觀點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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